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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视讯- AG真人视讯平台| AG视讯官网|临沂供暖要立法 室温低于18℃退还部分热费

发布时间:2025-10-15 18:05:15    次浏览

热价怎么定?室温不达标按啥标准退费……日前,《临沂市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据了解,《临沂市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管理、投诉及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市民可以通过临沂市法制网(http://www.lyfz.gov.cn/)通知公告栏查询《临沂市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等相关信息。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北城新区天元商务大厦628室,邮编:276001。相关链接临沂为什么要制定《临沂城市供热条例》近年来,临沂市不断加快供热基础设施建设,供热保障能力大幅增强。截至2015年底,全市有25家供热企业,集中供热总面积6850万平方米,供热管网总里程1490公里,总户数65万户,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8%。其中,中心城区集中供热面积从2010年的1000万平方米发展到4430万平方米,总量翻了两番多,用户从8万户发展到35万户,集中供热普及率从25%提高至65%。然而,在供热面积和用户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我市供热工作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一是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比例偏小。二是供用热双方在小区入住率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开通暖气的问题上存有争议。三是个别用户反映供暖室温偏低,要求供热企业减免热费落实难的问题。四是供热计量改革进展不快,分户计量收费难以落实。五是个别用户有偷热盗热行为但调查处理难,供热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六是供热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方式不适应供热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七是供热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矛盾和问题影响了供热质量和安全,制约了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供热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成为指导我省供热工作的根本性法规。然而,《山东省供热条例》对很多供热问题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设区的市制定具体办法。1999年,我市出台了《临沂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但对有些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且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有《暂行办法》的约束力、执行力已经不强,不能适应和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制定《临沂市城市供热条例》十分必要、十分迫切。 室温低于18℃退还部分热费 申请率60%可供热《临沂市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既规定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热企业、用户的管理及其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又强调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记者了解到,条例对供热小区入住率标准、供热室温检测办法及退费标准、供热补贴机制、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说明,特摘录了条例中涉及市民最关心的供热焦点、难点,让你一睹为快。 市民正在测试家中温度(资料图)。摄影 记者朱建丰这两种情况你能少花钱 停暖24小时以上要减收费用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因供热企业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室温不达标 可视“温度”退费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5摄氏度、低于18摄氏度的,退还日采暖费金额的20%;(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2摄氏度、低于15摄氏度的,退还日采暖费金额的50%;(三)室温低于12摄氏度的,退还日采暖费金额的100%。(四)日采暖费金额=采暖季采暖费用÷130(天);退费金额=(日采暖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因供热企业原因延迟或提前结束供暖的,供热企业应按实际供热天数收费。因供热企业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首次供暖小区延迟供暖的,用户按实际采暖天数缴费。这里面的数字硬杠杠保你供暖采暖时间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供暖 供热企业至少提前五天试供热市区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0日。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或提前停热。采暖期开始前,供热企业应至少提前五天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抢修等工作。温度标准 热用户室温不低于18摄氏度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外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供热条件 小区热用户申请率60%以上可供热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供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区域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